【案情简介】
家住济宁邹城市城前镇的韩某经李某介绍到平邑路庆公司工作并被派往聊城市从事道路标线施工,每天顶着炎炎烈日,不辞劳苦的工作。平静的打工生活因为午夜的一场车祸而改变,韩某工作时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有脑震荡、颅内出血、脑垂体受损、尿崩的症状。尚在治疗中的韩某在无家人在场的情况下,与肇事方签订《协议书》,肇事方承担韩某的医疗费(凭单据),另一次性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25000元。李某承诺说:治疗费用不够,有公司来办。协议签订后因肇事方失踪,韩某家人到路庆公司协商赔偿,不予搭理。昂贵的医疗费用让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陷入了艰难困境,无奈之下他们选择了上访之路。后韩某在省安检部门引导下,拨通了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热线。
平邑中心接到韩某电话后,考虑到这个案件较为敏感,当事人情绪极不稳定,立即决定派遣闫永律师上门了解情况并做好援助前期准备工作。次日,援助律师牺牲了周末休息时间自行驱车赶到邹城市韩某家中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安抚韩某及家人情绪并现场帮助韩某办理了援助手续。为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律师又马不停蹄赶到两位证人家中制作了律师调查笔录。
根据援助律师的案情汇报,中心立即就该案召开了专题讨论会,经律师集体讨论认为:1、该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因平邑县属路庆公司工伤保险统筹地,平邑中心对本案有法律援助案件管辖权,决定正式指派闫永律师办理此案;2、该案的纠纷焦点在于工伤认定问题,需第一时间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3、考虑到韩某与路庆公司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需先行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着手同步进行了申请认定工伤以及确认劳动关系事宜,但案件办理在之后出现了困难。迫于公司压力,援助律师先行调查的两位证人推翻了先前证言,而李某也在此时否认该工程施工方为路庆公司。而平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了对本案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屋漏偏逢连阴雨,也就是在此时,韩某的父亲被检查出患有白血病,急需入院接受治疗。连续的打击给受援人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援助律师身上的担子更重了。
在进一步稳定韩某及家人情绪的同时,援助律师认为,对于工伤案件来讲,受害人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出现此类意外情况是难以控制的,该案的关键在于进一步的搜集稳定证据。为此,办案律师先后三次驱车赶往聊城(韩某受工伤地),向聊城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及市政和交警部门查询涉案工程发包情况。功夫不负有心人,律师终于拿到了相关工程发包文件。在此基础上,援助律师第一时间协助韩某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请求依法确认韩某与路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援助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实的证据材料,主张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能够证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有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自然人,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同时针对对方辩称的路庆公司未承包该项工程,当事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观点,代理律师进行了逐一辩驳。
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兼顾法理人情,既有事实基础,也有法律依据,得到了法庭的采纳。平邑县人民法院正式作出判决,认定原告韩某与被告路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又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路庆公司申诉请求,终于获得最终胜诉。判决送达的一刻,我们能够感受到韩某及其家人心中的喜悦,个案的胜诉不仅仅是正义的彰显,还有给受援群众带来的希望,让他们能够感受到法治的力量,从而真正树立起相信法律,相信法律援助的理念。
【案件点评】
本案的发生给受援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受害方寻求舆论支持并进行上访的行为使该案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关注和影响。法律援助中心的及时主动的参与改变了此案的维权走向,援助律师积极引导该案通过诉讼方式进行,保障了受害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维护了社会稳定。本案中,援助律师奔波三地搜集证据,为该案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本案的胜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