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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工工地受伤 法援护航助疫区群众 追讨赔偿款
   时间:2021-11-18    点击: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8日,刚刚解除封城来到山东打工的湖北民工吉某在浙江大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华公司)承建的平邑县某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意外从脚手架摔落受伤,在平邑县中医院并转新汶矿务局骨科医院治疗多日,大华公司支付医疗费用8万元,后经双方协商后吉某于5月7日回湖北老家恢复治疗。回到家后的吉某再一次过上了足不出户的生活,由于自身行动不便,吉某的妻子每日在旁照顾,因长时间没有收入来源,生活拮据,没几日便难以为继。万般无奈之下,吉某及其父亲和妻子于2021年5月20日再次返回平邑找到大华公司,要求大华公司支付工伤赔偿,在协商无果后,2021年5月26日吉某一行来到县群众诉求接待中心要求政府给予处理。

平邑县群众诉求接待中心第一时间联系县法律援助中心驻站值班律师,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闫永在与吉某深入交谈后,了解到吉某家庭经济困难,且本案系农民工工伤案件,完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建议其申请法律援助。吉某接受援助律师建议,向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同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安排闫永律师承办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安排后,具体了解和分析了案情,认为本案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也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吉某无法即时通过法律程序获得赔偿,但考虑到吉某急需后续治疗费用和生活来源的现实情况,如大华公司认可工伤事实,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处理本案。吉某接受援助律师的建议向平邑县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在调解委员会联系下,涉事大华公司派员到场参加调解。

办案律师根据吉某伤情及个人工资情况初步计算了工伤损失数额,吉某按照办案律师的核算结果向大华公司提出了一次性30万元的赔偿数额。大华公司拒绝立即给予赔偿,提出自身因疫情原因导致经营困难,无力承担高额赔偿,要求按照工伤认定和赔付程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案。针对大华公司的意见,办案律师提出吉某家住湖北疫区,在疫情居家隔离期间没有收入,刚刚开始工作就受伤,不仅没有拿到工资,还急需后续治疗费用等问题,建议大华公司接受先行赔付一部分费用的意见,妥善解决本案,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给予困难群众人文关怀。同时援助律师详细向吉某介绍了大华公司的经营状况,希望吉某能先主张一定数额赔偿,后续赔偿可待工伤认定作出后再行全额主张。后援助律师的调解意见合情合理,大华公司最终同意先行赔付5万元。吉某认为赔偿数额过低,自己无法接受。

随着调解庭调解进程的深入,援助律师一方面据理力争,坚决维护受援人吉某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案件症结展开思考,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向调解庭提出了两套解决方案:一、双方确定赔偿总额并约定分两期支付;二、双方确定一个较低赔偿数额,不足部分待最终结果作出后再行支付。大华公司接受了第二套方案,案件调解随之转入具体数额的商定上。

援助律师提出大华公司除需赔付受援人吉某治疗期按月支付的工资外,还应在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后赔偿剩余费用,哪怕吉某劳动能力鉴定最终不够等级,按照吉某的实际工资水平,大华公司需要承担的治疗期间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也有10万多元,这是大华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大华公司认真听取了办案律师合法合理的陈述,在权衡利弊之下同意先行赔偿吉某11万元。2021年5月29日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系湖北民工,为此援助律师给予了其特别的关注。援助律师坚持案件解决应当以事实和法律为基准,同时湖北人民为全国抗疫工作做出了巨大努力,应切实维护好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调解过程中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态度出现过反复,给办案律师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当案件办理遇到困难时,援助律师首先没有放弃,千方百计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之道,以积极的态度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锲而不舍的推进调解进程。本案中,援助律师在案件调解进入僵局时,坚决站在受援人角度思考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最终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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