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宋某与杨某于2021年5月24日签订汽车买卖协议,约定杨某将其丰田牌汽车出售给宋某,价格为210000元,宋某于当日通过转账向杨某支付购车款120000元,杨某将车辆交付给宋某。因李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将涉案车辆保全查封,导致宋某无法办理涉案车辆过户手续,宋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2021)鲁1326执某号执行裁定书,某县法院以(2022)鲁1326执异某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宋某申请,宋某对该裁定不服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判。李某辩称,我和杨某的借款发生在2021年5月24日之前,查封案涉车辆是在2021年5月24日之后,当时在执行局和宋某协商过只要宋某将剩余车款90000元支付给我,我就同意给其解封。
法院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
日作出(2021)鲁1326民初某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杨某欠李某借款634000元,定于2021年5月22日前支付150000元,2021年7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384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0140元,减半收取计5070元,由李某负担。上述调解协议达成后,因杨某未按时向李某偿还借款,李某于2022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1326执某号。2021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21)鲁1326执某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某名下的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鲁某,丰田牌。宋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2021)鲁1326执某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鲁某车辆的查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诉争车辆的权属问题及宋某对涉案涉车辆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宋某与杨某签订的案涉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且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宋某与杨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后,其向杨某支付购车款120000元,后杨某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宋某,宋某现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虽然宋某未支付杨某剩余购车款90000元,且案涉车辆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因该车辆买卖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且已经实际交付给宋某,所以宋某对案涉车辆拥有所有权,现宋某要求解除对案涉车辆查封并确认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支持。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二手车买卖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出现车辆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依法起诉,方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收侵害。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