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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期间所写借条效力如何?
   时间:2021-08-20    点击:

案情简介:

孟某和蒋某于2019 年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

未办理结婚登记,2020 年 7 月生一女孩,2021 年 5 月,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之间存在转账行为,其中 2020 年 7 月 23 日至 29 日,蒋某通过微信向孟某行账户转账 50 000 元。后蒋某持欠条诉至本院,欠条内容为:“本人孟某欠蒋某现金 60 000 元,所有网上贷款 28 000 元每月按月还,因两人是情侣关系,分手后孟某要全部归还,以此证明。欠款人孟某。”蒋某自述孟某于2020 年 8、9 月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其余内容为蒋某书写,欠条中涉及的网贷均已还清。孟某对蒋某出示的欠条中的签字及捺印均不认可,庭审中申请笔迹及指纹鉴定,但在本院要求其递交书面鉴定申请时,又表示不再申请鉴定,蒋某亦表示不申请鉴定。

法院审理:

蒋某与孟某恋爱后同居,并育有子女,期间互有款项给付行为,符合日常生活情况。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对于同居期间的部分款项来往形成借贷的合意。孟某认可蒋某在其生育女儿期间曾给付其60 000 元,其在答辩时陈述给蒋某写的欠条是 60 000 元,不认可蒋某诉求中的另外 24 000 元,在对蒋某提交的欠条质证时又陈述该欠条的签名、捺印不是其本人所为,在本院询问其是否写过类似内容的欠 条时,孟某陈述“不记得了”,后又陈述蒋某自愿给付其款 项,没有给她写过欠条。孟某对关于欠条出具的事实的陈述,由承认至不确定,以致否认,体现出其逐渐认识出具欠条于己不利而不愿就此承担责任的心理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孟某认可欠条中给付 60 000 元款项的事实,结合欠条中 “因两人是情侣关系,分手后孟某要全部归还”的内容,以及孟某在庭审时陈述的答辩意见,虽然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笔迹鉴定,但可以确定蒋某与孟某就欠条中所涉款项协商约定归还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蒋某要求孟某归还欠条中所列明的欠款,本院予以支持。蒋某诉求的其他数额,虽然有微信转账记录等支持,但双方当时系同居关系,对于该部分款项的给付,没有明确的借贷合意,本院对蒋某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对蒋某的利息诉求,亦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目前青年男女婚前同居情况比较普遍,同居期间也有资金往来,如果一方主张系借贷关系,需要查明是否具有借款合意,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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