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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化解信访矛盾
   时间:2021-09-13    点击:

案情简介:2020年3月,原告经朋友介绍,由原告提供劳务在被告某某公司承建的中铁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五分部某某镇某某大桥、某某河二号桥桥面、箱涵、盖板涵等进行施工,当时未签订劳务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带人进行施工,2021年1月份施工完毕,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835616.36元,某某公司出具签认单。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后原告向信访部门提起信访。

法院审理:2020年3月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与原告某某口头达成劳务分包协议承建由中铁某某第五分部某某镇某某大桥、某某河二号桥桥面、箱涵、盖板涵等进行施工,原告某某按约定履行完毕。2021年1月26日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经核算确认未支付劳务费835616.36元并出具签认单,基于合同相对性,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有义务支付劳务费。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提供给原告某某代付工资委托书(复印件)两份,代付工资委托书一中约定3-6月18名劳务工工资共计567425元、代付工资委托书二中约定10-12月11名劳务工工资共计268140元,以上两份代付工资委托书共计835565元,故,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3条规定中铁某某局作为工程总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原告某某到人社局信访后,2021年2月9日中铁某某局某某分部作出《关于临沂市某某先生信访有关情况的报告》“经项目部、某某公司、某某先生三方协调沟通并达成一致协议由某某公司在某某高铁调拨41万元用于支付某某先生等18人工资款,剩余42.5万元某某公司承诺于2021年3月底之前全部结清”。但该证据报告原件存于中铁某某局某某分部,原告申请法院依法调取该证据。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方应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故此被告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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