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0年1月份,孙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车载受害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王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干开放性骨折、左顶部头皮血肿,共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用27000余元,后经鉴定,王某某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10000元。王某某就读的学校出具休学、复学审批表及证明各一份,休学后再复读一年的费用为10500元。就误学损失王某某于2021年3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王某某复读一年的误学费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王某某系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导致左股骨干开放性骨折且王某某尚需进行二次手术进行治疗,事故的发生肯定使王某某的学业受到影响,经就读学校经审核确认王某某需要休学一年,并为其办理了休学的手续,王某某因此增加了小学期间一年的相应支出,该损失与本次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王某某主张误学损失并非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当属于财产损失范畴。王某某主张误学损失10500元,结合本地人均消费支出,其主张合理,本院对该费用酌定支持8000元。
法律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休学而发生的误学损失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理应获得赔偿。首先、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确需治疗、休息的,必然会严重影响学习,办理休学手续合情合理。其次、学生休学期间没有收入,客观上增加了休学期间的生活消费支出,也延误了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同时引起休学,需要再行复读一年,对于其多支出的费用,如不支持其误学损失,不能填平其实际发生的损失,对在校学生也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