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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于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非机动车一方是否应予赔偿。
   时间:2021-11-09    点击:

案情简述:

2021年4月份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牛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牛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同牛某承担同等责任。李某维修车辆及施救费共花费8000余元。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牛某根据责任划分承担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5000元。

牛某辩称:因其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诉非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的车辆损失及施救费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

2021年4月份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和牛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次事故只是造成了李某的车辆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系机动车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牛某虽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76条的规定,只能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但对于李某要求牛某承担其财产损失不符合该条规定,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法律观点:

《民法典》该两条规定对行人及非机动车是否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民法典》属于一般法,根据优先适用特别法的原则,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优先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未授予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主张其损失赔偿的权利,所以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索赔缺乏法律依据,原则上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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