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男)与王某婚后育有一子小林,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小林由母亲王某抚养,林某不支付抚养费。后因小林上学花销逐年增加,王某无力独自承担小林的生活教育费用,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林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林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由林某承担共同债务,王某不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但现今王某独自抚养可能会影响小林的正常生活,更何况两种债权并不能相互折抵,林某应当支付小林抚养费。最终经法院调解,林某每月支付小林抚养费800元。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夫妻未离婚但实际分居的情况并不少见,夫妻分居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义务,不受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影响。在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无论是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都不能免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