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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债不受法律保护
   时间:2021-12-23    点击: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自营天猫店铺,名称为“赛铭旗舰店”, 2021年9月,被告严某通过微信联系原告称可以帮其店铺推广运营,并承诺将原告的销量提高,口头约定按照提升量支付佣金及费用。2021年 9 月 23 日至 10 月 19 日,被告共计要求原告支付 78 256.19 元,原告按照约定向其支付了费用。2021年 10 月起,原告店铺遭恶意退款及投诉,为 了不影响店铺经营,无奈退款 18 923.59 元,经联系被告,其认可系其或者其指定人恶意退款,并自愿承担该部分损失。经双方核对,被告同意自愿用其向原告收取的费用退还,并承诺最迟在 20221年11月25日前将18 923.59 元退还原告。但至今未履行。

严某辩称,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双方之间的交易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交易量编造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从民法立法本意看民法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原告将自己置于民法规范之外,不法原因给付形成的债为自然债务,该债权并非合法权益,不属于民法保护的范畴,法院对债权人产生的自然之债应当不予保护。该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4项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通过周某及严某的举证、质证及陈述,结合查明的事实,双方通过微信联系,由严某为周某的天猫店铺进行运营推广,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但对于双方之间存在的恶意刷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该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周某主张由严某退还委托费用18 923.59元及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立法本意看民法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原告将自己置于民法规范之外,形成的债为自然之债,该债权并非合法权益,不属于民法保护的范畴,债分为法律之债和自然之债,“自然”是相对法律而言的,法律对自然之债不予保护。周某、严某的行为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该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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