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时间与地点: 2021年6月10日,某市
当事人:
原告:李某,女,1985年生;被告:某城市出租车公司
事故经过:
李某于2021年6月10日搭乘某城市出租车公司的车辆前往目的地。行驶途中,出租车司机为避免与另一辆突然变道的车辆相撞,急刹车。由于李某当时未系安全带,急刹车导致她从座位上摔出,受到严重撞击,造成左腿骨折。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过治疗确认为左腿股骨骨折,需进行长期治疗。事故发生后,李某向出租车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出租车公司辩称:
司机的急刹车行为是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属于合理防卫行为。对于李某未系安全带的情况,司机并未提醒,但认为乘客有自我保护的责任。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 出租车公司是否应对李某的伤害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司机急刹车是出于安全考虑,但作为服务提供方,出租车公司应对乘客的安全负有保障责任。出租车公司在安全提示方面存在疏忽,应对李某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
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承运人应确保运输过程中旅客的安全,对于乘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本案中,出租车公司未能提醒乘客系安全带,对乘客安全的保护不到位,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法官强调乘客也应关注自身安全,遵守乘车规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 规定承运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安全运输旅客至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重大过失造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关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