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金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金乡县某项目承包人陈某某拖欠工资。经执法人员调查,陈某某系该项目建设工程承包人,拖欠44名工人工资41.39万元。金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陈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金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金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陈某某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有26.41万元未支付。随后,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陈某某将剩余拖欠的工资款全部上交至法院,法院已将该款项发放完毕。2025年,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本案中,陈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41.39万元,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适用
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法律规定。综合考虑陈某某自首、认罪认罚及已将工资款全部支付完毕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