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移送接收书》,显示经营地址位于江北区的宁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经区综执局立案查实,今年7月该公司因急单紧赶工期,违法延长近百名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时间,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区综执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案件延伸
本案例体现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对应工作安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既要承担违法后果,也不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及企业健康经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