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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未验先投,对企业和负责人“双罚”
   时间:2024-08-12    点击: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9日,成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巡查检查。该单位为印刷企业,于2008年1月取得环评批复,2013年11月取得了环保验收批复,其生产设备主要为2台平张印刷机、1 台胶装机、2台骑马钉机、冲版机1台等,生产画册、包装盒、宣传册等产品。

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如今的生产线为书籍印刷生产线,生产设备已变更为3台轮转印刷机、2台平张印刷机(原画册、包装盒、宣传册等产品生产线设备)、3台胶装机、1台骑马钉机、2台包装机、冲版机1台等及部分辅助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原有产品生产线已停产。

该企业的生产工艺及规模发生明显变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需按环评文件要求重新建设配套环保设施,并在环保设施通过验收前不能投入生产。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虽然于2022年11月10日进行了立项备案,并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了环评报告,却不能提供环保设施自主验收手续,期间企业一直在生产经营,属于“未验先投”。

【查处情况】

该企业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捌仟圆整(23.8万元),对其直接负责人张达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玖佰圆整(5.2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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