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4日,临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件,反应7月10日凌晨一名乘客叫了车牌为浙JXXXXX的网约车与该车驾驶员产生纠纷。经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网约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次服务由杭州XX公司台州分公司提供,其行为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过立案调查,发现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行为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罚款伍仟元整。
二、法律分析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在本次运输行为中,杭州XX公司台州分公司提供的服务车辆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因此应当依据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处以罚款。
三、典型意义
一是本案充分暴露网约车平台在日常管理中对实际出车车辆把关不够严谨,对驾驶员从业资格、背景情况审核把关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亟需增强。
二是网约车平台违法行为的查处,理论上虽然有了专门法规可依,但实际行动却无操作指南借鉴,本案对今后查处工作全面展开与常态化确立了程序基础和逻辑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