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8日,临海市交通运输局接到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永丰中队移交的缙云县XX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件。2022年10月18日11时5分,王某某驾驶缙云县XX公司所属的浙KXXXXX中型栏板货车运输104瓶压缩氧气和17瓶溶解乙炔从仙居下各镇运往临海市牛头山,途经临海市永丰镇石鼓村桥头时被交警查到,办理的危险货物运单上的货物信息是压缩氧(工业氧气)。缙云县XX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临海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缙云县XX公司改正并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行政处罚。
二、法律分析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4]237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填写电子运单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托运企业、货物信息、起讫点、行驶线路等电子信息。运输企业在生成电子运单之前,必须通过企业端软件对电子运单的内容进行自检。
三、典型意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危险货运电子运单填报上报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而电子运单是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载体,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对所属车辆及人员“监而不控”、“挂而不管”的问题。二是有利于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长期以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环节安全监管相对比较薄弱。通过实行电子运单制度,能够促进落实托运人源头责任,打击违法托运行为,推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有利于提高安全监管科学性和针对性。当前,基层管理部门安全监督力量薄弱和监管手段落后的问题比较突出。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业务过程数据、卫星定位数据、运政数据等进行综合分析,实现静态管理与动态监管的紧密结合,确定企业风险等级和薄弱环节,可以将有限的监管力量投入到安全风险大、违法率高的重点环节和企业上,实现精准化监管。承运人应该严格按照运输实际准确填写电子运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实际运输过程与电子运单信息不相符的情况,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要充分调查并采取行政手段对不按规定制作电子运单的承运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