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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
   时间:2022-06-29    点击: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0日,临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进行了取证:发现2022年1月10日10时00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杜桥镇大汾村马路桥巡查时,发现浙江省XX公司王某某驾驶浙江省XX公司的浙JXXXXX普通客车从路桥老客运中心开往三门花桥载客19人,其中在路桥老客运中心上客6人,洪家街道上客1人,中心医院上客4人,椒江大桥上客3人,前所街道上客5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其行为涉嫌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该案经立案调查,最终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分析

当事人浙江省XX公司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和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保障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和乘客利益。浙江省XX公司不按批准的站点停靠,在行驶中随意上下客,增加了旅客运输风险,扰乱了客运市场秩序,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的规定。

三、典型意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许可客运班车线路时,已核定了停靠站点。因此,在客运站外或运行途中,根据旅客要求随意上下旅客的,应认定为不按批准站点停靠。

站外上车的乘客没有进站安检,一旦携带违禁物品上车,会给其他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同时,没有购买正规车票作为凭证,一旦产生纠纷,乘客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也会扰乱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我们呼吁广大乘客出行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一定要到正规的客运站点购票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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