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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时间:2022-03-22    点击: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19日之间,张某某、王某某、肖某等人参与了特别管控危险品运输,每月教育培训学时是2学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3学时。2021年临海市XX公司进行了2次应急预案演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3次应急预案演练。2021年该公司未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该公司2022年管理层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从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均未落实,该公司的法人与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临海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贰万元。

二、法律分析

1.关于案件主体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职责。

2.关于处罚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当事人陈某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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