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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时间:2022-09-08    点击: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6日,临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头门港新区交警队移交的案件,头门港新区交警在临海市头门港区北洋十一路巡查时,发现路边停放的一辆牌照为浙J9XXXX的轻型厢式货车,该车车厢内安装有储油箱和加油装置,储油箱内有4吨左右柴油。临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张某某调查询问后发现,该车是用来运输和销售柴油的。经查,柴油属于危险货物,浙J9XXXX的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张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经营许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其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临海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责令该当事人停止经营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分析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结合本案,并经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本案涉案车辆,车厢内安装有储油箱和加油装置,储油罐内有4吨柴油,并停于公路边,虽然未上路行驶,但涉案车辆已经完成装卸,属于“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且当事人张某某也在询问笔录中陈述了此前曾经驾驶该车从事柴油运输和销售的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对货物性质的判定,只有询问笔录是否足够充分?本案中的询问笔录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虽然最了解案情,但基于各种原因,存在进行虚假陈述的可能性。而且,即便是已经作出了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也不能排除虚假陈述的可能性——如本案中自认运输的是“柴油”,但也可能是比“柴油”的危险性更大的其他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同时,如果仅仅依靠一份询问笔录,就认定运输的货物的性质,并作出行政处罚,那么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否认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行政机关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作为唯一证据,更要把证据链做实,以免当事人事后翻供。

三、典型意义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均属于危险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为确保安全,国家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执法人员要在日常检查中加强对货运车辆所载货物性质的检查,严防普通货车违规装载危险货物;同时做好针对货运经营者的普法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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