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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有效防止车上货物脱落、扬撒
   时间:2022-08-23    点击: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1日12时30分,临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牛线临海方向K6+300M巡查时,发现浙J5XXXX重型自卸货车车尾处有沙子撒落,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发现2022年3月31日,临海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郭某某驾驶浙J5XXXX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沙子从临海市大路王沙场运往临海市大路王公交车站。途经临牛线临海方向K6+300M时,虽然车身用篷布作了覆盖,但车尾栏板未关密封,不能有效防止车上货物脱落、扬撒,造成装载的沙子有部分撒落在公路上。临海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是浙J5XXXX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和经营者。临海市交通运输局经过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实施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分析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的"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发现货运经营者在经营中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应立案查处,理由是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发生脱落、扬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置该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事前预防货运经营者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脱落、扬撒,从而保障环境卫生和安全运输,所以“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即构成违法;另一种意见比较慎重,认为只有发生了货物脱落、扬撒才构成违法,因为没有脱落和扬撒就没有危害后果。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中关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法情节的规定,其中轻微和较轻都有提到:“车辆初次违法,货物没有脱落、扬撒等或脱落、扬撒但未污染路面,”由此可见并非只有发生了货物脱落、扬撒才构成违法。结合本案,浙J5XXXX重型自卸货车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但还是发生了货物脱落、扬撒的后果,可见其采取的措施并非有效,符合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规定。

此类案件在查处过程中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取证较为困难,比如要结合现场照片体现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沿途是否有货物脱落痕迹。二是证据形式比较单一,多为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三是违法情节表示容易使用过多的主观判断,缺乏对违法行为客观具体的表述。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大型货运车辆违法案件,装载货物的脱落、扬撒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与损失,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从本案来看,本案案情较简单,违法事实认定清楚,使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罚适当,但在处理该类案件仍有注意之处:执法人员在查处该类案件和收集证据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证据要实事求是,力求全面、客观和充分,严禁片面收集证据和制作虚假证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尽可能丰富证据的种类和形式,完善证据的收集,形成更加完整的证据链,使案件的证据更加充分有力,案情更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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