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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装运的货物(石渣)未采取防护措施
   时间:2021-03-24    点击: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0日10时,临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例行公路巡查时发现351国道台小线96K+500至96K+600路段被石渣污染,车号为浙JXXXXX普通货车有违法嫌疑,执法人员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现场调查及勘查,该行为系驾驶员郭XX为贪图省事,对所驾驶的货车装运的货物(石渣)未采取防护措施所为,造成公路(沥青)路面污染16平方米。临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查明了郭XX的违法事实,依法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分析

1、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临海市XXXX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即现场驾驶员郭XX)对临海市交通运输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浙JXXXXX普通货车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对现场驾驶员郭XX的《询问笔录》,以及对现场的《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证明浙JXXXXX普通货车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事实。

2、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临海市XXXX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XXXXX普通货车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版)》规定:“在公路上车辆装载物触底拖行,印痕在20米及以上,30米以下或运输物品抛洒、滴漏、掉落等,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由于临海市XXXX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XXXXX普通货车掉落的石渣对公路路面造成的污染共计16平方米,违法程度属一般行为,且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对洒落物进行了清理。因此,对临海市XXXX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00元。

三、典型意义

公路洒落物一直以来对行驶车辆危害较大,是公路上的“隐形杀手”。相信很多交通参与者都看到过公路上掉下的洒落物,除了常见的货物、车辆掉落的零部件,还有就是车上喝完的矿泉水等一些垃圾……

然而,往往这些驾驶人一时的疏忽,没有将货物捆绑牢固,还有就是随手将车内矿泉水瓶等一些垃圾直接丢出窗外,掉落在公路路面上,这样就给后方行驶的车辆埋下安全隐患,造成极大的危害,会影响车辆通行且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因为司机驾车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现前方不明物体飞至,会本能地采取紧急避让措施。突然刹车、猛打方向,极易引发追尾、撞护栏,甚至造成翻车的惨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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