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3日方子宝来人社局投诉平邑盐业公司未为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案人员调查,平劳人仲案字[2020]第8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双方对方子宝的入职时间为2003年10月6日,工作岗位是司机,平邑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6民初868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平邑盐业公司与方子宝于2020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故方子宝与平邑盐业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03年10月6日至2020年9月。平邑盐业公司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属实。
人社局于2021年8月31日向平邑盐业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平人社监令字[2021]第029号),要求该单位于2021年9月3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方子宝的参保手续并缴纳方子宝2003年10月至2020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但该单位未按要求改正 。人社局于2021年11月19日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平人社监罚字[2021]第053号)和行政处理决定(平人社监理字[2021]第006号)。
2022年1月10日平邑盐业公司以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向平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平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人社局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决定(平政复决字[2022]3号)。2022年3月14日平邑盐业公司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经调解方子宝与平邑盐业公司目前已在平邑县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协议,平邑盐业公司按照协议为方子宝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