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洪君、李玉平、彭景润分别于2021年5月23日、4月1日、4月2日、4月8日在全国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投诉卞桥建筑公司唐共德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我单位于2021年4月15日对该案件批准立案, 2021年4月22日我单位工作人员到平邑县卞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地调查核实,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平人社监询字[2021]第072号,限该单位于2021年4月27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局接受询问,2021年9月14日平邑县卞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唐共德项目部拖欠工资一事作出说明,唐共德项目部工程款已全部拨付。在此期间我单位多次协调解决该案,均未达成协议。2021年9月24日唐共德来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经查,唐共德拖欠梁洪君班组15人工资371000元,闫守学班组15人工资149078.60元,李玉平班组11人工资318000元,彭景润班组12人工资187670元,合计971748.60元。我单位于2021年9月24日对唐共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平人社监令字[2021]第194号,要求该单位于2021年9月30日前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交到我单位,该唐共德一直未履行。
唐共德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我单位于2021年10月22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立案决定,立案文书号:平公(治)受案字[2022]1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