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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时间:2023-08-15    点击: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5日,平邑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孙某某和陈某对平邑县九州洗化超市(地址位于平邑县浚河路东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折叠存放在化妆品安全监管公示牌后,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的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无异议。

核实整改:

卫生监督员在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后,该超市负责人表示立即积极整改到位并认识到错误,未造成危害的后果,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本案件在合议的时候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平邑县九州洗化超市卫生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的行为,应当予以立案查处。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平邑县九州洗化超市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进行卫生许可证公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规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七十四条违法情形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1、本案证据充分:2023年6月5日,平邑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孙某某和陈某对平邑县九州洗化超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折叠存放在化妆品安全监管公示牌后,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为证。

2、取证合理合法: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卫生监督员提前做好准备,充分利用各种取证工具。取得了九州洗化超市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进行卫生许可证公示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影像资料等。

3、程序合法:两名卫生监督员在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首先说明来意并向超市负责人张某出示了执法证件,在其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经过当事人阅读无误后签名确认,拍摄的影像资料也与原件相符,本案涉及的证据均属合法取得,并具有证明效力,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条。本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过合议做出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恰当。

4、适用法律得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七十四条违法情形,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在案件合议时一致认为平邑县九州洗化超市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进行卫生许可证,该违法行为被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临沂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的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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