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1日平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在平邑县铜石镇昌里路口,一辆车牌号为鲁Q83F2W(蓝色)起亚牌小型轿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于16时10分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王永(15120917073)、唐义军(15120917050)向该车驾驶员徐守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行驶证核定为非营运车辆,核定载客5人,车上标有“出租”字样,驾驶员徐守春承认2023年07月10日由昌里到彭泉载客3人,议价每人收费15元,当事人无法出示有效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举报记录》壹份、《现场录像》壹份。
【处理结果】
罚款伍仟元整
【案件启示】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该案件中,当事人明显违法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程度“一般”,处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