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07月28日 09时10分,平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平邑县地方镇驻地对鲁Q7E887(黄色)的驾驶员张传伟进行了调查。徐峰15120917053高玉伟15120917079向张传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为四轴车辆,装载的货物是沙子,货物高出车辆货厢栏板,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证据有:《从业资格证》壹本、《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
【处理结果】
罚款叁仟元整
【案件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在该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有关法律的条款,装载货物高出车辆货厢栏板,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处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