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09月19日15时20分,平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平邑县郑城镇关新庄加油站50米处路东对鲁QX0X87(蓝色)小型轿车的驾驶员王文彬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王永15120917073唐义军15120917050向驾驶员王文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鲁QX0X87(蓝)小型轿车为平邑县蒙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教练车,15时20分王文彬正在平邑县郑城镇关新庄加油站50米处路东未经管理部门许可、验收合格的场地对机动车驾驶学员进行培训。涉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执法人员对该车的《行驶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壹本。
【处理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案件启示】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计时培训系统、未在规定的教学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的;”
在该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有关法律的条款,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初次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程度“一般”,处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