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05月07日05时40分,平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汶泗路保太段对鲁Q505AP(黄色)鲁RC011挂(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公彬彬进行了调查。李富强15120917031吕洪凯15120917013向公彬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为六轴车辆,装载的货物是煤矸石,货物高出车辆货厢栏板,部分货物未加覆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对该车的《道路运输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证据有:《道路运输证》贰本、《从业资格证》壹本、《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
【处理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案件启示】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在本案中,当事人虽货物高出车辆货厢栏板,但有部分货物加以覆盖,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