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杨某在平邑县仲子路中段未经审批使用电动三轮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一案。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平综执限改字〔2023〕第0420-01号),在整改期限内当事人未及时进行整改,存在侥幸心理继续占道经营,违反经营秩序,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立案处理,平综执立字〔2023〕SR0085号,并对违法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的违法事实。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LY20-20062CF)之轻微情节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杨某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LY20-20062CF)之轻微情节有关规定:“占地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或者挖掘面积不足二平方米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类似执法中,首先,执法人员要坚持首违不罚原则,对于违法程度轻微并未产生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多加劝阻、教育,积极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争取当事人自行整改。对于不听劝阻、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其次,对于需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应做好现场检查勘验,测量好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保留好影像证据,并严格办案程序和文书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