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租赁同村村民承包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其辅助设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土地3.96亩,用于苗木花卉种植。西安市土地管理部门对孙某涉嫌非法用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向孙某及证人孙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孙某及孙某某均承认孙某占用村民的承包地进行建设钢构大棚的事实。西安市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孙某未经批准占用细柳街办孙家湾村土地3.96亩建钢构大棚,该宗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孙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市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96亩土地上新建钢构大棚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非法占地3.96亩合计264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9元罚款,共计76560元。孙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第一项处罚内容。
裁判结果:
本案中,孙某未经批准在租赁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其他设施,且孙某建设钢构大棚及其他设施占用土地的性质为基本农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孙某占用基本农田建设钢构大棚用于苗木花卉种植的行为,不符合该条例的规定。西安市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典型意义:
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与管理,做了严格的规定与限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意义重大,守住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确保我国粮食安全,才能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我们要认真学习,守住耕地保护“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