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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时间:2021-05-17    点击:

违法事实:当事人推广、销售的玉米种子(品种名称:“纪元1号”,审定证号:津审玉2003007号、京审玉2005008、冀审玉2006040、蒙认玉2008033号、陕引玉2012027号、晋引玉2010001、新引玉(2019)023号,生产商: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未通过山东省审定、引种备案,共进货60袋(2kg/袋),货值金额共计3600元,违法所得900元。

处理结果:

参照《临沂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一、种子、食用菌:编号10“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程度轻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纪元1号”玉米杂交种60袋(2kg/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元元整(¥900);

3、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万零玖佰元整(¥20900)

法律依据

当事人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案例意义:

农作物品种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在农业生产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农业增产的贡献率可达30%以上。农作物品种的质量与收成有直接的关系,也与国家粮食供应和安全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品种审定作为农作物品种工作的重要一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保障农业增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种子表现的好坏,受不同区域的气候环境、土壤环境、种植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加强种子审定、引种备案执法检查,极其必要和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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