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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未备案种子案
   时间:2022-04-20    点击:

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田管家”牌沃玉3号玉米种 ,未能提供出该种子的备案信息,该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共进货66袋。

处理结果:

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版)》种子、食用菌序号24“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情节较轻,备案信息不全,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人民币肆仟元整(¥:2600.00)。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第五项之规定。

案例意义:

种子是农业生产极其重要的生产资料,关乎农业生产的产量、农产品品质、农业环保等,依法严格加强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尤其是对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进行备案管理是加强种子质量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抓手。由于种子表现的好坏,受不同区域的气候环境、土壤环境、种植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加强种子经营备案,极其必要和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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