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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劣质农药案
   时间:2021-09-22    点击:

基本案情

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19%溴氰虫酰胺悬浮剂,生产日期:2015年3月24日,分装日期:2015年6月16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余货10瓶;该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共计500元。

处理结果: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19%溴氰虫酰胺悬浮剂10瓶(50毫升/瓶);

2.处罚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元)。

法律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共计500元。其情节符合《临沂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3“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违法程度轻微,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加大了对经营劣质农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除处以罚金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禁入惩罚;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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