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 在其待宰圈内有 22 头未附有耳标的生猪。经询问当事人得知这些生猪是其购买来屠宰的,无检疫证明,共计 1980 公斤,货值 21780 元
处理结果: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货值0.3 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参拾肆元整(¥:6534.00 元)。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典型意义:
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是防止瘟疫传播的重要手段。生猪疫病是严重危害养殖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安全的疫病之一。
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生猪肉是人们饮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猪屠空检疫工作能够保证肉品的质量安全,防止人畜共患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