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25%敌草快水剂12瓶,1100ml/瓶,标称生产企业:陕西先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731,生产日期:2020年6月6日。该农药质量保证期2年,现已超过质量保证期,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40元 。
处理结果: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25%敌草快水剂12瓶,(1100ml/瓶);
2.处罚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元)。
法律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40元。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临沂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3“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违法程度轻微,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加大了对经营劣质农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除处以罚金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禁入惩罚;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