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兽用处方药“注射用青霉素钾”506支,规格:160万单位/支,生产企业名称:山东中牧兽药有限公司,证书编号:(2022)兽药GMP证字15056号,生产许可证号:(2022)兽药生产证字15125号,批准文号:兽药字151251253。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600元,违法所得296.40元。
处理结果: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玖拾陆元肆角(¥296.40);
2.处罚人民币贰仟肆百元整(¥2400.00)。
法律依据: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货值金额共600元,违法所得296.40元。其情节符合《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十九“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涉及药品货值金额在2000元(含本数)以下的,违法程度轻微。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货值600元,属于违法程度轻微。
典型意义:
兽药是畜禽养殖重要的投入品,兽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3月27日实施,新条例加大了对经营兽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除处以罚金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