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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医闹”行为不可取,依法维权方得行
   时间:2024-06-07    点击:

案情简介

近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了一起治安处罚类行政复议案件。该案系市民陶某因医疗纠纷前往某医院住院部护士站哭闹,滞留长达一天之久,严重扰乱医院办公秩序、影响住院病人正常休息,经民警劝说仍不离开。因陶某扰乱了医院的办公秩序,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陶某不服,遂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后认为,陶某在医院住院部吵闹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医院的办公秩序,而且对其他病人及家属造成了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情节较重,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妥。因此,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

复议机关温馨提示:如果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及家属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寻求救济,但不能采取违法的方式。否则,将为自己不理性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信息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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