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任某某的房屋坐落于某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内,该房屋共两层,第一层为营业用房,第二层为住宅用房。2017年7月,某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出具《住户房屋评估表》显示申请人房屋所在一层性质系营业用房。2017年10月,某县住建局根据测绘报告确定的面积,参照相关补偿标准,测算出申请人房屋货币补偿款共计1423546元(其中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28555元),并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申请人配合完成房屋征收并领取房屋征收补偿费。2019年8月,审计组发现申请人在签订协议前营业执照已注销,某县住建局遂与申请人协商退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28555元。因协商未果,某县住建局作出《行政决定书》,责令申请人退回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审理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某县住建局与任某某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已于2018年3月6日履行完毕,任某某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积极配合,某县住建局无证据证明任某某对营业房认定错误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任某某在签订补偿协议前提供了个人工商户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自2011年7月4日至2015年7月3日),且某县住建局在2019年12月的民事诉状中称,任某某没有过错,责任在于某县住建局。事实上,任某某被征收的房屋所在一层是营业用房,某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评估也是营业用房,作为善意的任某某有值得被保护的信赖利益。原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明显不当,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书》。
三、典型意义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本案中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征收补偿金(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之后又向被征收人作出行政决定书要求退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通过对被征收人第一层房屋经营状态的认定,行政复议机关撤销了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了诚信、法治政府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案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应用,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