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专题 >> 法治案例库 >> 以案释法 >> 行政复议“以案释法” >> 正文
对举报查处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反被驳回,法院:撤销
   时间:2023-03-21    点击:

一、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等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地方区国土资源局提交《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请求区国土资源局对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建设项目B7投资项目集中商业A、B、C区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2022年6月6日,区国土资源局向原告周某等人作出《关于<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书》。2022年8月8日,某市行政机关收到原告周某等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其后,市行政机关先后作出《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以及《行政复议复原审理通知书》。

2022年10月20日,区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同年,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关于<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书》为区国土资源局对原告举报线索调查处理结果的告知,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畴,决定驳回原告周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2年12月10日,原告周某等人收到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因不服该复议决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二、调查处理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具体行政行为系市行政机关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也就是说,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

回到本案,原告周某等人确系某建设项目A区、区B和C区商铺的买受人,则其是违法建设行为的受害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举报,其投诉举报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对案涉答复行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因此,市行政机关直接认为案涉答复行为系对原告举报线索调查处理结果的告知,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未产生实际影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三、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计划的行为。城乡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具体到本案,原告周某等人是商铺的买受人,亦是违法建设行为的受害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举报,其投诉举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案涉答复行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