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专题 >> 法治案例库 >> 以案释法 >> 行政复议“以案释法” >> 正文
韩某某复议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
   时间:2022-10-26    点击: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4日,申请人韩某某在某县购物商场购买商品,结算后发现该商场存在分票四舍五入的情况,其购买的散称灰枣,称重0.132千克,单价52元,应收价款6.86元,商场实际收款6.90元。申请人认为该商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的规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遂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之后到该商场核查,发现商场确实存在分票四舍五入的情况,同时在收银小票上注明“因系统分票四舍五入如需找零请到总台办理”字样。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商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商场向韩某某退还多收取的4分钱,之后再次到商场检查履行情况,商场称已联系韩某某退款,但韩某某未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商场违法情节轻微,决定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决定告知了韩某某。

申请人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不立案告知,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职,商场的行为不符合不立案条件,于是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不立案告知并责令重新处理。

二、处理结果

在案件审理中,通过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对办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本案的焦点问题有:

一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告知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处购物,因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多付价款,其举报行为应认为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的处理结果,是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不应以举报答复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复议申请。

二是被申请人不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举报该商场存在违法多收钱的行为,被申请人现场调查时也确认了被举报人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该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综合考量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仅责令被举报人退款,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后果以及改正情况均未核实清楚,便以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明显属于“主要事实不清”。

三是被申请人不立案决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立案决定,但是该条规定的是不予处罚的情形,而是否立案是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的,其中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另外,省司法厅印发的《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中也对违反明码标价行为不予处罚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所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立不立案决定,不可随意自由裁量。

综合以上情况,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立案告知,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事项不断增多,市场监管部门面对蜂拥而至的职业打假人群体有时会疲于应对,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时就会出现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复议、诉讼案件也随之增多。法律赋予了公民投诉举报的权利,职业打假人虽然主观目的是追求奖励等利益,但同时其在打击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净化市场不良风气方面确实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履职调查,不应因为是职业打假人就消极对待投诉举报,不能在依法行政上“四舍五入”打折扣。具体到本案中,商场收款“四舍五入”确实违法,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商场只是多收了申请人几分钱,而申请人却想通过举报获得大额赔偿,于是在未全面调查的情况下便做出不立案决定,一方面在依法行政上打了折扣,另一方面也会纵容违法行为,对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应予以纠正。

《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纠错机制,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复议案件过程中通过履行全面审查的职责,强化监督作用,及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倒逼行政机关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