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2日,申请人卢某等5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系某湖泊生态林场水面、塘口的养殖户,多年来在此依法开展养殖经营活动,其所经营水域现面临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特申请书面公开如下信息,请提供复印件并书面答复:1.针对所涉水域征收规划;2.案涉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补偿协议;3.案涉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款足额到位证明、专项存储情况、到位情况。”1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经检索明确案涉水域为国有性质,遂于12月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你们所申请水域为国有性质,不存在征收行为,故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并保存相关政府信息”,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二、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查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已由被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在信息公开答复中明确指引至被申请人处获取,且相关补偿安置内容能够体现在申请人制作的《某湖泊退圩还湖征迁工作实施方案》中,被申请人仅以案涉水域为国有性质,不存在征收行为为由,称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保存相关政府信息,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新答复。
三、典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案涉水域实施某湖泊“退圩还湖”工程,该工作开展与一定数量群体的切身利益相关,案涉项目安置补偿方案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在开展上述工程的过程中实际上制定了相关实施方案,且案涉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对该信息是否属于应主动公开进行甄别,径行以其未制作或保存案涉信息为由告知申请人,内容不妥,复议机关对此类案件的直接纠错体现了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