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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等7人不服某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
   时间:2022-06-13    点击: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由于Y小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在某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成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2021年1月10日,某街道办事处及Y小区所在X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到Y小区业主房某等15人联名邮寄的首次业主大会申请材料。X社区居民委员会将申请材料转交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相关筹备工作。后因未能在筹备组组成之日起9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导致筹备组自行宣布解散。2021年10月15日,Y小区18名业主再次联名向某街道办事处以及X社区居民委员会邮寄了首次业主大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其中包括该小区1589名业主签名或电话认可的支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签字表。某街道办事处与X居民委员会于次日收到上述材料,但某街道办事处60日内并未再次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也未向申请人说明具体理由。申请人认为某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年1月5日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本案,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行政复议意见书》,敦促被申请人严格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协助Y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设立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被申请人按照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要求履行了相关职责,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实现了“案结事了”。

三、典型意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街道办事处对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可给予指导与协助。这些指导与协助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因其不具有羁束力和强制力,通常情况下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复议机关虽可以认定该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让纠纷化解在复议程序中,实现“案结事了”,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方式敦促行政机关履行指导和协助职责,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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