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7日,某区某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和建设局对申请人臧某作出《拆除通知》,内容为“臧某:你单位(个人)在某村某组,建违建房间,计664平方米,未有建房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2021年11月22日前自行拆除,否则依照程序强行拆除,后果自负。”申请人因对该《拆除通知》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该《拆除通知》。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某街道生态建设局作为被申请人的内设职能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拆除通知》,法律后果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本案中,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定,某街道办事处以其内设机构作出的该决定超越法定职权,某街道生态建设局作为某街道的内设职能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拆除通知》,该行为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故某街道办事处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同时该《拆除通知》也存在错误适用过期废止法律的问题,决定撤销该《拆除通知》。
三、典型意义
“法无授权不可为”,本案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并无法律法规赋予其拆除违建相关行政强制的职权,本案中,某街道属于城市规划区域内,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违建执法的相关职能,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被申请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拆除通知》引用已废止的法律,也存在适用依据错误的问题。查处违法建设的主体及程序均要合法。该街道办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没有弄清楚自身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即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导致出现超越法定职权情况的发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负面影响。为避免类似行为发生,复议机关在作出撤销的复议决定同时向该街道办发出《行政复议建议书》,建议该街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关于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