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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某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案
   时间:2023-01-02    点击: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6日,被申请人某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宿迁市12345政府热线服务中心转至的群众投诉,投诉人为宿城区某小区业主,反映邻居私自将两家门口公共区域封闭成自用空间,投诉人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也被围建在内,要求予以拆除违章建筑。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在业主门前一处空调机位和楼栋漏空公共区域,用彩钢瓦、铝合金和玻璃封闭成一个约5㎡的建筑空间。次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6月14日,该处封闭空间被拆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拆除案涉区域程序违法,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二、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程序瑕疵,其实施违章建筑拆除行为,未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未履行催告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复议机关要求其积极组织化解工作,并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保证执法程序的公正。行政机关也表示在今后的执法活动将高度重视程序工作,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纠纷。该案最终化解成功,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三、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占用小区门前公共空间搭建违章建筑的情况常有发生,行政机关查处违章建筑要坚持合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既要求做到执法行为实体上的合法性,同时要求做到程序合法。虽然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已将“程序正当”列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但大部分的行政执法机关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长期影响,加之现阶段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程序意识不强,执法中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本案系典型的拆除违章建筑程序不合法行为,复议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本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及时向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机关采纳复议机关的意见,积极与当事人协调,明确矛盾根源,反馈案件进展情况。复议机关也多次组织调解,进行现场调查。该案最终实质性化解,以撤回终止的方式结案。复议机关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方式促成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既发挥了行政复议监督职能,也体现了“复议为民促和谐”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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