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情简介:李某在其父亲住院治疗期间,认为其主治医生的医疗水平与宣传不符,向平邑县卫生健康局申请公开该主治医生的个人学历、职称资格证书、手术相关数据等信息,平邑县卫生健康局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時,属于医院内部业务为由拒绝公开。
李某认为依申请公开的医生信息都属于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依法执业资格、备案等等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作为具有管理与监督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明确的认定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政府信息。而平邑县卫生健康局则认为该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处理结果:驳回李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案件审理】
案件争议焦点:李某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可知,医院作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医院未依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开信息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同时,平邑县卫生健康局作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在本案中,李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均是卫生健康领域中由第三方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制作、获取、保存的信息,应向第三人医院申请公开,当医院未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时,李某可以向其主管部门平邑县卫生健康局申诉。因此,被申请人卫生健康局是负责监督医疗机构的公开工作的主体,而不是本案中承担信息公开的适格主体。
其次,李某所引用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2022年2月1日施行)中,明确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应扩大理解为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且该办法中第十条所规定的资质类和服务类应理解为面向公众公开需公众普遍知晓的相关信息。同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的规定,医院信息公开基本目录中服务类与资质类信息均不包括医生个人在从业期间的业务及手术数据等相关资料。
【复议员说法】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当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行政机关负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职责。行政机关在初步审查后,如认为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如果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行政机关还应当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进一步判断。对于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则应当说明理由,而不应在未判断相关信息是否可以作出区分处理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申请获取的全部信息决定不予公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
《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2022年2月1日施行)中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2022年2月1日施行)第十条:“资质类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政府部门指定的,带有强制性公开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以及通过许可、审批、备案、评审等取得的相关资质信息;服务类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公众需要或关注的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