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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案程序中申请两次延期 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时间:2023-07-10    点击:

【基本案情】

案情简介:陈某与同学在外游玩时与他人发生冲突,平邑县公安局根据案情认定其构成侮辱、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某认为对其处罚过重,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殴打他人,平邑县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根据收集的现场监控及讯问笔录等证据,认为存在殴打的事实,因案件复杂,平邑县公安局申请延长办案期限。后因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后平邑县公安局再次延长办案期限后,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结果:确认平邑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案件审理】

案件争议焦点:平邑县公安局申请延期一次后,因组织双方调解再次申请延期的行为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程序案件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及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的情形的规定,根据平邑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监控视频及手机录像视频,平邑县公安局认定对方行为人殴打他人的事实成立,且经平邑县公安局鉴定机构伤情鉴定,陈某已构成轻微伤。同时平邑县公安局在处罚决定书中将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结伙殴打,本案案情属于双方结伙斗殴,平邑县公安局于7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平邑县公安局在2023年6月26日,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3年8月20日,平邑县公安局再次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两次延期违反法定程序,属严重程序瑕疵。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上确实存在违法事实,撤销该行政行为会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规定,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复议员说法】

根据2004年国务院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施纲要》可知,行政法有六大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一致”,基本原则中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时限。本案中,因平邑县公安局将双方的行为定性为结伙斗殴,按照法律规定已不再适用调解程序。平邑县公安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已属程序违法,更何况平邑县公安局在基本案件办理期限内未及时处理该案,而是在案件延期后又进行调解,同时又在调解不成后重新计算案件办理期限,与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不相符。两次延期与法律规定不符,属严重程序违法。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既要符合行政实体法规范,又要符合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行为违反实体法的构成实体违法,同理,违反程序法的便构成程序违法。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时既要防止和避免实体违法,同样应当避免程序违法,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条链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程序案件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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