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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伤认定的事实部分有分歧,应当如何?
   时间:2023-03-15    点击: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0日早8:30左右,王某某在518国道费县梁邱镇郝家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8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9月6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10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平人社工认字〔2022〕19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上班途中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复议机关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发生事故的时间点属于上班途中还是上班时间。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工伤认定结果均无异议,故本机关不再赘述。对于申请人所受伤害应当归属于上班途中还是上班时间内,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材料均为上班途中,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属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正当。

但本机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后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其工作单位山东某公司的作息时间表中上午班时间为7:30—12:00,以及申请人同事张某、李某对于申请人上班时间的证明显示,申请人在早上8:30 时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内,而并非上班途中。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这一规定。

复议员说法: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主观上违法恶意较为明确,社会危害性较大、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程度严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的违法建设,主观上违法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违法程度相对较轻。故区别对待未取得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而建设的违法建设较为科学,主要体现在罚款计算基数的不同,使得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违法当事人,要比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当事人,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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