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先生是平邑县地方镇某村的村民。因认为邻居孙某某在未经行政机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违法建设房屋及院墙,封阻路径,影响了王先生的正常通行权,向地方镇政府提起申请,要求被申请
【基本案情】
人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责令孙某某拆除房屋及院墙。经现场调查取证,地方镇政府向孙某某下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孙某某在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孙某某逾期未改正,但地方镇政府并未处理。王先生将该行政不作为诉至平邑县人民法院。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地方镇政府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地方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孙某某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院墙。王先生对仅拆除院墙的决定不服,再次向地方镇政府邮寄违法建设拆除申请书,申请对房屋确认为违法建筑并限期拆除。地方镇政府收到该申请,但一直未根据申请采取行政行为,也未进行答复,王先生认为其存在行政不作为。
地方镇政府认为,本县城乡规划、国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全部调整到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故地方镇政府主体不适格。且本案“复议请求”已经由平邑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先生重复复议,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件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本案地方镇政府主体是否适格,二是王先生是否属于重复申请,三是地方镇政府未予答复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
处理结果:确认平邑县地方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案例评析】
首先,针对地方镇政府主体是否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案涉房屋所有者孙某某和王先生均为平邑县地方镇某村村民,且该房屋未取得乡村建设许可证,故本案地方镇政府具有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地方镇政府主体适格。
其次,针对本案是否属于重复申请。重复申请是指当事人就相同事项依据同一理由反复提出的申请。不仅要求申请事项的同一,还要理由或依据的同一。但本案中,王先生向地方镇政府递交的违法建设拆除申请书,是基于对地方镇政府履行法院判决后作出的仅拆除违法建设的院墙处罚决定不服,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而提出的要求确认房屋为违法建筑并限期拆除的申请。申请的内容与之前不同,应当视为新的申请。
再次,针对本案是否属于不作为。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本案王先生向地方镇政府邮寄申请书,王先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其是否受理,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视为受理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规定,可知,地方镇政府受理申请后的最长办案期限为60日,但本案地方镇政府自收到王先生申请之后,一直未向王先生出具任何书面文书或凭证,属于行政不作为。
【意义启示】
地方镇政府错误理解了自身的行政管理职责和重复申请的定义,体现了办案人员法律知识水平有待提高。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消除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盲点误区,增强适应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严格执法的信心和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