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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重复申请,行政机关还应不应该继续答复?
   时间:2022-01-19    点击: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3日,李某向县公安局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公安局对其子被孙某打伤一事进行处理。8月23日,公安局对该申请作出答复书,并邮寄送达李某。9月29日,李某再次以同样材料同样事由向公安局递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公安局未再进行答复。

复议机关审理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县公安局未予答复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

经复议机关审理后认为:所谓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其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是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而本案所涉及的案件,早在2017年,李某就已经以儿子李某某在上学期间被第三人孙某打伤为由,要求县公安局作出过处理,但县公安局经查实案情后未予支持其请求。李某不服,又于2021年7月23日,向县公安局提出“要求对孙涛进行强制措施”和“责令孙涛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等申请,向县公安局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8月23日,县公安局作出答复,未支持该请求,并载明李某并非案件当事人,不具备申请资格。而同年9月29日,李某又以同样的证据材料再次向县公安局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县公安局对于此次申请未再予以答复。

该案中,县公安局虽应该对于李某提出的申请进行再次说明答复,但对该案件并非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而是在多次重复履行之后,为节约国家资源,对李某不具备申请资格而提出的重复申请不再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行为属于程序瑕疵。但并不影响李某的实际权力,故该行为不能定性其属于行政不作为。

复议员说法:

所谓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其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是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但对于多次重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职,基于权利保护必要的基本法理,对于此类申请,行政机关有权不予重复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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