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情简介:平邑县卫健局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到平邑县某酒店处,经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在该酒店负责人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未能出示有效卫生许可证,并且工作人员4人无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店14天内完成整改。在限期整改期间,该酒店为4名工作人员办理了健康证明,但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来,酒店负责人向执法工作微信提供其办理完成的卫生许可证。
平邑县卫健局因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给予该酒店警告、罚款。
某酒店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称:我单位已积极整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不应于我单位整改完毕后再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争议焦点:在酒店完成整改的情况下,是否仍需对案涉酒店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书。
【案例评析】
平邑县卫健局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职权。
对于某酒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问题,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六十九条进行处罚;对于某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情形,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七十九条进行处罚。以上可知,责令限期改正与警告、罚款是三项并列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不是排除该罚款的法定事由。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可知责令限期改正是必不可少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虽然酒店负责人向执法工作人员微信提供办理完成的卫生许可证,但是对认定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超过6个月的违法事实无影响,但鉴于申请人已在整改过程中,故被申请人采取的处罚标准为涉案情形所归档次中的最低数额,该处理决定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意义启示】
各类行政管理领域中,行政处罚法条的规定各不相同。有的法条中,积极整改者可以避免后续处罚。但是当责令限期改正与警告、罚款是并列的处罚措施时,是否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不是排除该罚款的法定事由。正确解读法律条文,对调整生产生活、维护合法权益深有裨益。
法条链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