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丰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称丰县局)接丰县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的案件线索,称某公司涉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悬挂有荣誉牌匾九块,其中一块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合法来源。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由北京某科技公司投资并控股成立,在丰县凤城镇某门面房内从事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悬挂牌匾及大幅照片等作商业宣传。在其经营场所东墙挂有九块荣誉牌匾,其中涉案荣誉牌匾宣传内容为:“权威认证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百强企业 诚信档案编号:cx20150601010158010301 工信部 商务部 国资委 发改委联合评定。”据当事人供述,该荣誉牌匾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2015年颁发。另查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2018年被国家民政部以“2013度、2014年度、2015年度未接受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为由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丰县局认为,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所宣传曾获荣誉的合法来源信息,在相关部委官方网站也查询不到该信息。当事人宣传与事实不符,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丰县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丰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从官方网站查询信息是取证的一种手段,但网站公布的信息不等于全部信息,不能仅仅因为从网站查询不到就认定当事人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因此认定“虚假”的证据不足,故撤销了丰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丰县局根据调查认定的新的事实和证据,重新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丰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丰县局针对证据不足的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5年度评定的“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百强企业”名录,上述国家部委均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证明上述部委均未参与过相关荣誉的评定工作。办案机关又对在当事人处办理贷款的相关客户进行随机调查,了解当事人的业务办理流程、所作宣传对相关公众的影响等。
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宣传内容的合法来源,办案人员网络查询不到其宣传依据,仅此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构成虚假宣传。本案执法人员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国家有关部委取证,同时调查了当事人的部分客户,综合多方面证据认定当事人构成虚假宣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